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朔发改价管发〔2025】303号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定朔州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
通 知
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政策要求,为有效疏导我市市区天然气购销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根据《朔州市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炊事、生活热水)。
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 28立方米以下(含28立方米),销售价格为 2.73元/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月 28立方米以上至 42 立方米(含42 立方米),销售价格为 3.28元/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月超出 42 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为 4.1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气(采暖期用量,不含居民生活用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 400 立方米以下(含 400 立方米)销售价格为 2.73元/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月 40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为 3. 28元/立方米。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依法批准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销售价格为3.00元/立方米。集中供热用气、五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用气的,不执行该政策。
(四)特殊群体
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活用气,凭有效证明,调整额按一半执行。
(五)计价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计价周期为一个月,居民独立采暖用气计价周期为一个供热采暖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六)关于“户”的确定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核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9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气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城燃企业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价格宣传解释工作。城燃企业应在每月底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采购天然气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
(二)加强企业管理。城燃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强生产组织,积极与上游企业进行沟通,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充足供应。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朔州市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制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朔发改价管发〔2018】349号)同时废止。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记者 王婉莹) 供暖季以来,“日消费量保持在9亿立方米以上,每天动用近1亿立方米,国内气田保持高负荷生产,日均产量同比增加近2000万立方米,人民群众取暖用气得到较好保障。”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22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