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发改委关于召开沐川县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二)

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发改委关于召开沐川县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二)

经研究,我局定于2025年12月9日在沐川竹海大酒店召开“沐川县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项目

(一)沐川县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二)沐川县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二、沐川县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一)调价范围。四川新顺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沐川燃气公司供区范围内的居民用气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用气、四川众益天然气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范围内的居民用气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用气单位。

(二)调价方案。

1.四川新顺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沐川燃气公司供区调价方案:由于上游企业在2023、2024年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由1.6065元/m³上调到1.8131元/m³,每立方米上调0.20655元/m³,为与市内各区市县同步,我县本次只上调10%,即上调0.153元/m³:

第一阶梯(540m³以内,含540m³)由2.26元/立方米调整到2.41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540至720m³)由2.696元/m³调整到2.89元/m³;

第三阶梯(720m³以上)由3.35元/m³调整到3.62元/m³;

执行居民气价的单位由2.478元/m³调整2.65元/m³。

2.四川众益天然气有限公司供区调价方案:由于沐川燃气公司将转供差价由0.30元/m³下调到0.15元/m³。众益公司供区内居民用气价格本次不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其供区内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一阶梯(540m³以内,含540m³)2.708元/m³;

第二阶梯(540至720m³)3.25元/m³;

第三阶梯(720m³以上)4.06元/立m³;

执行居民气价的单位2.98元/m³。

(三)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措施。为减轻天然气调价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本次价格调整后,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燃气用户,在不超过第一阶梯内,其价格仍按调前价执行。

三、天然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沐川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含CNG加气站)终端销售和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加权价格(含税、运输费用),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如遇特殊原因,一年内最多可联动2次;CNG价格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在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每年最多2次。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累减。

(三)联动公式。

1.居民用气。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配气损耗率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4%。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第一档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第二档销售价格=第一档销售价格×1.2;第三档销售价格=第一档销售价格×1.5;合表用户销售价格=第一档销售价格×1.1。

2.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配气损耗率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4%。

(四)联动条件。

1.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内,平均采购价上涨达到5%及以上,启动居民用气价格的联动机制;未达到5%,销售价格不予调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计算期累加或累减。

2.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内,平均采购价上涨达到5%及以上,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联动机制;未达到5%,销售价格不予调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计算期累加或累减。

3.CNG用气。平均采购价上涨达到5%及以上,由市发改委按相关政策调整。

(五)联动程序。

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需联动调整时,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需联动向上调整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据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资料、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拟定调价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方案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需联动向下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测算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确定调整方案,公布方案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需联动调整时,燃气经营根据价格联动机制测算联动幅度,并提供购气成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调价方案等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方案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调价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后执行。

(六)配套机制。

1.强化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采购价格信息。

2.实行激励机制。鼓励燃气经营企业积极拓宽采购来源,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省发改委定期公布的上游企业销售价格,高出部分部分不疏导,低于部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