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元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元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元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行为,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和城市居民生活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元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70号)

三、主要内容

(一) 联动范围。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含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同一县(区)内有多家燃气经营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照所有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 联动周期。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居民用气联动计算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冲减。

(三)联动方式。实行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四)联动幅度。原则上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 CNG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5%,下调幅度不限。历史积累矛盾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步实施。

(五)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气价+配气价格,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联动程序。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对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价格联动,建立或完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时,应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根据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按规定不再开展听证等工作,并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要求的基础上,适当优化工作流程。

()其他方面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包括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的CNG生产用气结算价格)参照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价办法,距离上次调价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