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元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7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行为,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和城市居民生活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含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含税、运输费用)。同一县(区)内有多家燃气经营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照所有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居民用气联动计算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联动调整累加或冲减。
(三)联动方式。实行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采用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方式,应统筹考虑,做好平滑处理,避免出现用气旺季降价、用气淡季涨价现象。采用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方式,应予偏差校核,将偏差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原则上当采购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启动实施气价联动机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10%,下调幅度不限;CNG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5%,下调幅度不限。历史积累矛盾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步实施。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气价+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六)联动程序。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对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价格联动。其中: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价格联动。同一县(区)内有多家燃气经营企业的,统一实施联动。
建立或完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时,应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根据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按规定不再开展听证等工作,并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要求的基础上,可适当优化工作流程。
(七)其他方面。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包括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的CNG生产用气结算价格)参照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价办法,由燃气企业根据联动机制测算具体联动价格,并提供购气成本、利润变化情况(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上一年度决算报告等)、调价方案与幅度等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校核。调价方案确定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调价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后执行。同时,为保障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性,距离上次调价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二、配套机制
(一)强化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如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公示采购价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及非居民购气气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不按要求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二)实行激励约束。鼓励燃气经营企业积极拓宽采购来源,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气源结构、省内输气费等确定当地标杆采购价格。当燃气经营企业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三)加强民生保障。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应充分考虑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综合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措施,纳入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统筹安排,确保低收入家庭不因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而降低其基本生活水平。实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临时价格补贴的,其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应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加强统筹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气价疏导矛盾较大的地区,要稳妥有序推进调价工作,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疏导终端销售价格的资金,燃气经营企业要优先用于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机制建立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
(二)加快机制建设。尚未核定配气价格的县(区)原则上于2025年10月底前按定价程序核定配气价格,核定前可暂按现行购销价差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全省综合配气价格的平均水平(0.80元/立方米)。尚未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应尽快建立,现行机制需要修订完善的地方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联动机制建立或完善、终端价格调整等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工作督导调度,定期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强化价格监管。上游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加强与用户沟通协商,简化价格分类,公平合理确定供气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定期转发的上游供气企业销售价格,加强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监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采购价格与配气价格之和的,或者联动幅度大于采购价格变化幅度的,应及时对配气价格进行校核和调整,防止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虚增成本等方式获取不合理利润。同时,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巡查和线索协办,严肃查处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增强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改〔2018〕772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记者 王婉莹) 供暖季以来,“日消费量保持在9亿立方米以上,每天动用近1亿立方米,国内气田保持高负荷生产,日均产量同比增加近2000万立方米,人民群众取暖用气得到较好保障。”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22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