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区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区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绥化市市区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绥化市市区城镇管道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绥化市市区(不含县市)城镇内使用公共管网的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实行联动。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为1年,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为半年。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


  (四)联动公式。建立机制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五)联动幅度。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0元,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疏导。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燃气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推进整改。


  (二)燃气企业应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符合联动条件的予以价格联动,企业不得随意联动。


  (三)燃气企业要切实保障天然气供应和安全,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企业门户网站及公众号做好价格公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本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